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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泉州市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泉州市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英文译名QUANZHOU EXPLORATION DESIGN AND SCIENCE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ZEDSTA)。
第二条  性质:本会由市属、驻泉州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咨询建材企业施工图审查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科技进步,促进新型建材的开发利用,促进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围绕提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会员单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进步。
第四条  业务主管:本会接受泉州市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协会总部设在泉州市建设大厦8楼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加快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新型建材的开发应用,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沟通横向联系,组织经验交流,提供福建省内外同行业的各种经济、技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开展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引进与开发。
(四)受泉州市建设局授权或委托开展市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及行业科技成果评审活动,向省厅推荐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
(六)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行业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中介和技术咨询活动。
(八)开展建设“五新”技术和建设科技成果的推介、转化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九)加强同省内外及国际间同行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福建省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技术开发与研究的单位、建设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新型建材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单位(个人会员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务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 依照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六) 遵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遵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泉州市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理事人选如有变更,由原理事单位提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定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泉州市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勘察设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四) 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开展工作;
(五)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8年  9月 10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