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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9-04-17    字体大小: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个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使用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指导正确选购。
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公布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
(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三)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四)建筑空调、照明设备及其系统节能、节电产品;
(五)建筑遮阳产品;
(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推广使用目录要求,限制和淘汰类的产品不得申报;
(二)外省生产企业在福建省必须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福建省的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三)没有权属的争议。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省建设厅、设区市建设局各存1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代理企业的代理合同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提供经过备案的标准文本);
(四)1年内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六)建设单位使用证明和主要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使用面积、时间和效果等);
(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新产品鉴定或评审证书;进口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
(八)其它。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提出申报。
(二)设区市建设局受理备案申报后,应组织材料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文公布。
设区市建设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季度备案登记项目汇总表和备案申报表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各地上报项目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文公布,在全省使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局核实。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一)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经设区市建设局备案登记的,全省通用,其他市、县不再重复备案,有效期2年。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
(三)所有备案材料和产品在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经查实后报省建设厅,全省通报,由备案登记设区市建设局取消备案。
(四)省厅将备案项目挂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建筑节能专栏中,供全省查询使用。
 
第九条  为扶持我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经过备案的企业直接到省厅科技处办理出省手续。
 
第十条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备案通报批评。被取消备案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要求,做好服务,加强监管,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

附件下载:1、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样本)
             3、设区市建设局备案项目季报表

项目备案详细流程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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