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设[2009]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闽建设 [2009]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进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参照《办法》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分别办理单项工程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二、办理进泉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进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需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否则均要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三、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进泉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按《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承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材料报泉州市建设局。
四、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分别填写《省内勘察单位进泉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3)、《省内设计单位进泉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4)及授权委托书(附件5),并按《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泉州市建设局申请。
五、经备案后的进泉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主要信息将公布在“泉州建设信息网”供查询使用。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努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七、施工图审查单位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外来勘察设计企业的进泉登记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督促其办理备案,同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八、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进入本辖区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进泉登记备案。
九、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有关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如需进泉承接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十、原《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通知》(泉建设[20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闽建设[2009]5号
2、《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进泉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3、《省内勘察单位进泉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4、《省内设计单位进泉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5、授权委托书
泉州市建设局
二OO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