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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第四条的解释

2009-07-10    字体大小:  |    |  

 泉公消[2009] 84 号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建设局:

    有关单位在施工图纸审核中,对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09]105号)第四条:“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建筑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审核时,应当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将店面高度控制在4.5以内,且层高超过3.9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时存有歧义,现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解释如下:

    一、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的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要求,居住建筑的底层店面的层高不得超过4.5m(含本数),否则将视作2层,计入建筑物的总层数,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

    二、层高在3.9--4.5m范围内,如果要设置夹层的,为保证夹层的安全疏散,夹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的安全出口。

    三、无论是首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还是其夹层,都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安全出口的开启方向、设置安全出口数量、安全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泉州市建设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