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设[2009]20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设 [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建设 [2009]18号文的附件“建市 [2009]105号”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附件:闽建设 [2009]18号
泉州市建设局
二OO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