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科[2009]3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27个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的通知》(闽建科[2009]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建科[2008]46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优先使用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并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各地应加大力度,组织本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企业落实备案工作,推动我市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全省推广应用。
泉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