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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施行

2012-10-23    字体大小:  |    |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施行
 
2012年7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建筑节能方面,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二是要求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采光等方面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该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六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七是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的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收购、全额上网;八是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
(本文摘自省住建厅网站)